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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纪要 | 晚清的国际法认知及应用——以日俄战争时期清朝官员的对外交涉为线索

发布时间: 2021.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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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晚,由中国人民大学中华文史交叉平台主办的研究生跨学科人文论坛首讲在清史文献馆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郭黎鹏做了题为《晚清的国际法认知及应用——以日俄战争时期清朝官员的对外交涉为线索》的报告,复旦大学法学院赖骏楠副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洋助理教授担任评议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雷天月主持论坛。线上线下近200位师生聆听了此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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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

报告伊始,郭黎鹏阐明其研究兴趣始于阅读中外学者们“文明等级论”研究时的反思。他试图通过论述日俄战争时期,清朝官员在“周生有案”与“反驳俄国指控案”中对西方国际法的应用情况,来探究近代中国的发展是否完全遵守了这种“文明”标准,它的主体性表现在哪里等问题。

通过总结既有研究,郭黎鹏认为在探究历史上的中外交涉案件时,要注意具体的历史情境变迁,也就是交涉主体(清朝官员)与客体(交涉的对手方以及面临的国际环境)所发生的变化。由中国旅日学生吴振麟与王鸿年编撰的《局外中立国法则》《国际中立法则提纲》和《战时现行国际法规》实为清朝官员在日俄战争时期主要参考的国际法著作。在完整呈现中俄“周生有案”的交涉过程后,郭黎鹏指出外务部与上海道袁树勋不仅参考上述中立法规与俄国公使、领事进行交涉,还创造性地运用西方中立法规来解构与压制西方的领事裁判权。在中俄交涉“周生有案”后期,俄国指控中国违反中立法,清廷认识到事件的严重性后,就以中立法与事实为依据向英美等国进行反驳。

日俄战争时期,清朝官员不仅在选取中立法规的条文及解释能力方面有所增强,而且还会根据国际局势的变化、不同国家的态度差异来进行对外交涉。从这些对外交涉的实践中,可以看到中国官员接受并使用了西方外交规范,但他们也注重本土情境与国际环境,在此过程中展示出对西方外交规范使用的灵活性。

 

评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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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骏楠老师点评


赖老师指出战争法是19世纪国际法学的核心,在此基础上肯定了本次报告的选题与研究价值。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深思:第一,日俄战争爆发后,清廷宣布实行“局外中立”,这一政策受到了日本、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影响,而清朝官员运用的国际法文本也存在着浓厚的日本因素。这就表明当近代中国官员在这一时期努力运用国际法时,总体上仍然受到了其他国家的影响,所以需要进一步呈现这两方面是如何协调的,它们之间的张力是如何体现的?第二,从法律的适用角度来看,当时俄国坚持领事裁判权的优先地位,而清政府认为既然日俄战争已然爆发,中国作为中立国可以优先使用中立法。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战时国际法与平时国际法的优先顺位应该是如何考量的?最后,法律的文本问题不可忽视。中俄两方官员各自引用的《天津条约》不同文本,需要进一步考察,即具有最终效力的到底是俄文本还是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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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老师点评


刘洋老师在肯定报告的贡献基础上提出了三个思考方向:《天津条约》中文本与俄文本的差异,《天津条约》与中立法的冲突,俄国政府对于清政府反驳照会的反应。除此之外,刘老师还就本次报告的问题意识以及创新方向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他指出关于近代中国遭遇西方国际法这个研究议题,许多学者都有所参与,成果众多,其中刘禾、林学忠、赖骏楠等学者对于“文明标准”的阐述与反思引起了学界重视。刘老师指出本次报告就是试图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反思,探讨的是像中国或者日本这样的国家如何利用西方国际法规则来对所谓的文明国家进行反击,而且所提供的史实也呈现出更加丰富的、超乎文明标准的面貌。“国际法的文明论”这个命题本身也有需要反思的地方,而本次报告中涉及的“反驳俄国指控案”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好的研究案例。它超越了第二代所谓中国活学活用国际法的叙事,为我们呈现出国际法在此时作为一种话语,或者说是在相对具有独立性的场景装置中的权力关系。再将视线拉回到历史现场,像袁树勋、盛宣怀这样的清朝官员所理解的国际法究竟是怎样的?当时人的着眼点和目标可能和我们现在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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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问互动环节,线上线下的师生围绕着日俄战争时俄国波罗的海舰队的行进路线、自然法与实证法的区别等问题与两位专家和报告人展开了讨论。


 

 

 

纪要撰写:郭黎鹏 李翔宇

美术设计:褚可桦

照片拍摄:刘金玲

执行主编:雷天月